(一) 本機構因故未能開班,全額退還已繳學費。
(二) 學員繳費後因個人因素無法上課,提出退費申請者,依下列標準退費:
1.開班前第14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全額退還已繳學費。
2.開班前第13日至前第7日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已繳學費百分之九十。
3.開班前第6日至前第1日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已繳學費百分之七十。
4.已開課但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因特殊原因未能完訓,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已繳學費百分之五十。
5.已開課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不予退還。
6.訓練班學員若缺課時數達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管理辦法規定而未完訓者,不予退費。